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法律本身是理性平和的,如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做到理性平和,那就更好。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才会竞相迸发,社会财富才会泉水般地涌现出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 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和运行,并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公共治理的优势包括: 第一,它更加充分地将民主理念和民主机理融入到国家治理当中,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及其组织的话语权和决定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32] 西塞罗: 《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年。因此,真正的自由是不断由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一系列过程。在这里,意义不是一个存在于单一个体身上的客观实在,而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社会性交往产物。
当前,社会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很多,但没有多少发言权,没有固定的代言人,自身利益受到强势阶层侵害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中国思想家欣赏音乐的和谐之美,把音乐中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看做和谐。反过来大致也是成立的:有什么样的法学家,就有什么样的法学家精神。
可见,在托克维尔时代,美国的民主绝不是民主至上理念下的民主。于是,他们只有舍弃改革,使自己的爱好秩序的本性增添了保守的志趣。托克维尔时代的美国法学家精神主要是守护传统的贵族精神,但是,现代中国没有贵族,中国法学家也没有传统可守。按照托克维尔的这些论述,欧洲历史上的法学家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学家精神。
美国本土确实没有欧洲传统意义上的那种贵族,但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却主要体现为贵族精神。有的致力于把西方的新旧法学教义移植到中国来,习惯于以西方人的眼光看中国,类似于在中国旅行的海外汉学家(也像在美国旅行的托克维尔)。
由于历史的机缘,美国法学家的这种身份和地位产生了巨大的政治效果:法学界是美国的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能够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而且,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托克维尔作出这个判断,也许是断定:君主作为政治权威发出的召唤,对法学家构成的吸引力,实在不是法学家能够抗拒得了的。四、英美法学家与法国法学家 同样是法学家,由于身处不同的文化传统,他们身上表现出来的法学家精神是大相径庭的。当然,在现行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一直在强调对于革命传统的尊重,甚至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也在凸显光荣的革命传统。
从这个角度上看,美国法学家精神与中国法学家精神,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事物。这几个方面意味着,这是一个外来的贵族眼里的美国法学家精神。这样的法学家精神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家精神与法治观念的一面镜子。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学又是一门显学,并不缺少法学家。
⑥ 参见喻中:《韩非天下第一》,《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民主政体下的法学家虽然蔑视民众,但是,人民却信任法学家,因为人民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
托克维尔的观察告诉我们,当法学家觉得自己的政治地位比较低下时,他们不但不反对革命,反而会率先举起革命的旗帜。在这两种法学家当中,托克维尔认为,英美法学家更典型地代表了法学家精神。
②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学家和贵族有很多共性:第一,他们都是一些保守的社会力量,总体上说,都不喜欢民主的轻率激情,都不喜欢革命——尤其是当革命不能给他们带来现实的利益时。【摘要】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部分第8章,托克维尔在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这个标题之下,重点讨论了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及其如何成为平衡民主的力量,从而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关于美国法学家以及欧洲法学家的精神肖像。可见,决定贵族与法学家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素,是政治权力的分配。托克维尔注意到,19世纪初期的美国法学家沿袭了英国的贵族精神:固守传统,遵循先例,尊重规范,充当了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层,因而得以有效地把法学家精神扩散至全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此外,美国的法学家蔑视民意、制约民主——这是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时得出的结论。
一方面,当代中国的法学家不能宣称自己蔑视民意、反对民主,这在政治上就不正确,是政治错误。法学家,从利益和出身上来说,属于人民。
这样的结局不仅是法学家的福音,而且更是民主政体的福音。但是,民主政体的长治久安,却有赖于君主政体下的贵族精神——法学家精神是它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它对民主的限制、约束,是民主政体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在美国式的民主政治中,为什么法学家总是处于政治舞台的中心?为什么法学家的思维方式能够成为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思维方式?原因都在于:法学家所特有的贵族本性,法学家对于民主的盲目激情的约束与限制。
在中世纪,他们为王权的扩大效了犬马之劳。而从习惯和爱好上来说,又属于贵族。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主流法学家并不反对民主,他们普遍表示尊重民意,基本上都是民主主义者,基本上都在为民主辩护,为民主呼吁,都把民主作为追求的目标、前进的方向。他们与王室、贵族等政治力量一样,都是自身政治利益的追求者。
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在我有限的视野中,鲜见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作出过专门的论述。
此外,托克维尔还注意到,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法学家虽然并不喜欢民主本身,但却极大地受益于民主政体——这种政体可让他们在政治舞台上独享垄断与通吃地位。
事实上,法学家根本不想推翻民主创造的政府,而是想不断设法按照非民主所固有的倾向,以非民主所具有的手段去领导政府。⑤ 参见关宝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法律理念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期。
说了这么多,托克维尔所谓的法学家精神,到底是一种什么精神?或者说,法学家精神的实质是什么?不妨一言以蔽之,那就是贵族精神。在民主政府中,君主、贵族都黯然隐退或不复存在,空空荡荡的政治殿堂中,只剩下法学家在那里指点江山。如果上文的分析可以视为注,那么,从托克维尔的观点与结论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延伸性的讨论,就可以视为疏吧。那么,到底何谓法学家精神?单从字面上看,法学家精神也可以称为法学家的品性。
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的法学家精神,有助于更细致地描绘多元化的法学家精神。尽管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疑难,法学家精神依然是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
这样的表达与修辞,仿佛是在向传统表达敬意。法学家,就是无贵族时代、无贵族国度中的贵族。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问世于1835年。法学家群体的这种履历表明,至少在托克维尔之前的欧洲,法学家的精神或立场是变动不居的:他们与各个时期的政权相互利用,他们与王权分分合合,他们与贵族或敌或友。